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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政策:两部委紧急叫停在建在售小产权房(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1-24  来源:中国广播网  作者:杨雁霞  浏览次数:325
核心提示:11月22日,国土部住建部两部门联合下发紧急通知,指出“小产权房”的建设、销售和购买均不受法律保护,要求坚决遏制在建、在售“小产权房”的行为,坚决拆除一批、教育一片,发挥警示和震慑作用,同时对违规为“小产权房”补办手续的要严肃处理。
两部委紧急叫停在建在售小产权房(图)
                             两部委紧急叫停在建在售小产权房(图)
 小产权房最新政策:11月22日,国土部住建部两部门联合下发紧急通知,指出“小产权房”的建设、销售和购买均不受法律保护,要求坚决遏制在建、在售“小产权房”的行为,坚决拆除一批、教育一片,发挥警示和震慑作用,同时对违规为“小产权房”补办手续的要严肃处理。

  最近,关于“小产权房”的争论再次甚嚣尘上。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提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这一政策被扭曲解读为“小产权房”转正有望。

  伴随着农村土地改革脚步临近,与之相关的“小产权房”也成为业界关注焦点。在市场消息刺激下,部分城市小产权房市场甚至出现供需两旺的态势。国土部、住建部两部门今天紧急叫停小产权房的最新政策,说明“转正”仅停留于市场猜测中。

  国土资源部和住房与城乡建设部两部门的紧急通知要求,全面、正确地领会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等措施,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守耕地红线,坚决遏制在建、在售“小产权房”行为。

  近日,北京市开始对京郊北部地区的昌平区阳坊镇东贯市村内的13栋4层小楼进行拆除。据悉,此次拆除面积约4万平方米。

  根据通知要求,建设、销售和购买“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强调对在建、在售“小产权房”坚决叫停,严肃查处,对顶风违法建设、销售,造成恶劣影响的“小产权房”案件,要公开曝光,挂牌督办,严肃查处,坚决拆除一批、教育一片,发挥警示和震慑作用。对违规为“小产权房”补办手续的要严肃处理。

  两部门的紧急通知是对小产权房最新政策正本清源,以正视听,有助于引导舆论,警示风险,也有力地震慑“小产权房”违法行为。

  两部门的紧急态度明确,措辞严厉,表达了3方面意思:一是重申“小产权房”属于违法建设、违法销售,不受法律保护;二是坚决查处在售、在建行为,公开曝光,挂牌督办;三是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违规补办手续的要严肃处理,对监管不力的要严厉问责。

  “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乡政府发证的所谓小产权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由于绕过了国土资源部和房地产开发商,小产权房通常价格低廉,通常只是同地区商品房价格的1/3至1/2。据国土资源部不完全统计,2007年以前,全国小产权房的面积高达66亿平方米;2007年以后,各地均已建起了大量的小产权房。

  非官方的数据更惊人,有统计数据甚至显示,目前全国小产权房总量或已超过70亿平方米,若按100平方米/套来计算,相当于全国就有7000万套的小产权房。

  早在2011年国务院就成立了小产权房清理小组。2012年2月,国土部发言人表示2012年试点清理小产权房。对于目前充斥市场的“转正”猜想带来的短期“小产权热”,能否真正“转正”,各地肯定要遵循国家立法和相关政策。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提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在一些人看来,这意味着,建设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小产权房似乎有了转正入市的可能。

  11月20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陈锡文解读三中全会《决定》时表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前提是对用途管制。而小产权房不合法的根本原因,是其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违反了土地用途管制。这意味着,即便改变集体土地性质,小产权房也无法合法化。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紧急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全面正确地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坚决遏制最近一些地方出现的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问题,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小产权房”问题的危害性和严重性

  建设、销售“小产权房”,严重违反土地和城乡建设管理法律法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不符合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冲击了耕地保护红线,扰乱了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秩序,损害了群众利益,影响了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健康发展,建设、销售和购买“小产权房”均不受法律保护。要全面、正确地领会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等改革措施,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守耕地红线,坚决遏制在建、在售“小产权房”行为。

  二、坚决查处“小产权房”在建、在售行为

  近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多次重申农村集体土地不得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房和“小产权房”。2012年8月8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专门下发《关于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2〕98号),各级国土资源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对在建、在售的“小产权房”坚决叫停,严肃查处,对顶风违法建设、销售,造成恶劣影响的“小产权房”案件,要公开曝光,挂牌督办,严肃查处,坚决拆除一批,教育一片,发挥警示和震慑作用。

  三、切实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国土资源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监管,做到令行禁止。一要对违法建设、销售的“小产权房”开展一次集中排查摸底,结合实际研究提出分类处理的意见,并将结果报两部。二要对违规为“小产权房”项目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发放施工许可证、发放销售许可证、办理土地登记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的,要严肃处理,该追究责任的一定要追究责任。对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严厉问责。三要加强宣传引导。准确理解、全面宣传和贯彻落实好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正确引导舆论,向社会警示购买“小产权房”的风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关键词: 小产权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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